南朝宋元嘉二十六年。公元449年,在豫章郡建昌县。有一个叫做黄赟的樵夫进入山林中去砍柴。路线不变,地形也熟识。那一天他在半山腰处行走的时候,转过了一道石壁之后,眼前突然出现了从来没有见过的一条宽阔的道路。两边栽满了槐树,树冠重叠在一起,遮天蔽日。路基已经很结实了,并且撒了一些细沙。他沿着这条路走了大约二百来步的时候,在前面看到了一个庭院。青砖灰瓦,门楣上没有挂匾,台阶前面蹲着两只石兽。院门半开。他推开门走进去。

院里面有人。衣服用的是最好的布料,样式从来没有见过。看到黄赟也没有吃惊,叫他坐下来喝杯茶。茶汤清澈明亮,入口微甘。闲聊之中,黄赟问道,“这里是哪里?”他说了一个地方的名字,但是他没有听说过。又问今是何年。对方回答说,大明万历三十八年。

黄赟放下茶碗之后就站起来告辞了。出去之后沿着原来的路线回来。走了一段路再回头看,槐树还立着,院子也还是原来的模样。再往前走几步,回头一看,什么也没有。只剩荒草乱石。他摔了一跤之后才从山上下来回到村子,村民们都说他已经失踪了三天。家人已报官。他把自己的经历说出来,但是没有人相信。县衙把人的口供录下来,并将其归档处理完毕。

这件事记载于《晋书·五行志》中,原文共有一百七十多字的内容,包括了时间、地点和人物等要素,并没有进行任何渲染或者评价。《晋书》是唐朝贞观年间由房玄龄主持编纂的一部史书,它的体例十分严谨。五行志专录灾异变怪,并不会编造故事。里面每一项都有关于上报文书打底的地方。黄赟一案由豫章郡呈洪州,洪州上报尚书省,经过一系列的流转之后才被史官挑选出来放入正史之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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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并不是个例。

唐朝德宗贞元年间,衢州信安县城东边有一个名叫李球的人上山采集草药。也是熟悉的小路,也是一下子就出现了分岔口。顺着岔道往前走,在一个洞府里进了去。里面的人都说自己是躲避秦朝时期的战乱来到这里的,并不知道外面的朝代是如何变迁的。李球被留了两天,在放出来的时候洞口已经被堵上了。回到村里就看见认识的老一辈村民都老了很多年。衢州刺史令狐楚亲自督办,并且写了一份详细的报告。该份资料后来由段成式收藏于《酉阳杂俎》中,而李昉在编纂《太平广记》的时候又将其抄录下来。两段记载互相校对,细节能对上。

最早的有。《列仙传》中记载了邗子进入山林遇到神仙之后,在离开的时候已经过去了100年。《搜神后记》中记载了袁相根硕两人上山打猎,遇到两个女子,留下住宿几天之后才回家,在回来的时候亲戚已经传了七代。干宝在《搜神记》中记载了刘晨、阮肇二人在天台山遇到神仙之后,过了半年才回到家乡,他们的后代已经超过了十个世代。干宝自己曾经担任过司徒右长史、散骑常侍等职务,并且以史书的方式写作志怪小说。每一句都有出处注明,是谁说的、又是谁转述的。

记载的地方有这样一个特点:年代越久远,描述就越简洁。东汉至南北朝时期,这样的事情会被记载为真实发生的事件,并且不会进行任何解释或者发挥。从唐朝到宋朝以后就开始添加一些枝节和细节,比如添上仙女、姻缘、赠物、回乡验证等等的情节。到了明朝和清朝的笔记中就已经完全变成了话本的素材了。

另外一个规律就是地理分布。案件主要发生在以下几个地方:豫章郡管辖范围,也就是现在的江西省南昌市附近;会稽郡管辖的地区是浙东绍兴宁波一带;还有终南山、太白山等周边地区。三线都被古代重要的山路所压住。豫章郡为江州治所,控制着长江中游通向岭南的梅岭古道北口。会稽郡有天台山、四明山等山脉,山路很多,是浙东通向闽北的一条重要通道。终南山不用多说,在长安城正南方就是隐修者的聚集地。

不往大的说。不要去谈平行宇宙、弦理论等等了。只说记载本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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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照行政公文的规定,在地方上报材料中把此类事情归类为“民人迷路失期”的一种。失踪的人回来之后,里正、亭长、县令这三级都要询问,并且要做记录、盖章。失踪期间是否有盗窃、杀人、通奸等行为,需要排除。对口供中出现的矛盾部分要进行多次询问。最后整理出一个完整的案卷。案情简单的地方,由县里进行归档。情节离奇到超出了常理的程度,则按照规定向郡府报告。郡府认为有必要时,再上报给州府。

黄赟案从建昌县上报到豫章郡,豫章郡上报到江州,江州再上报到建康的尚书省。尚书省左民曹郎中看过之后,在上面批注了“存疑备查”,然后把这件事情转交给太史局。太史局负责管理天文、历法、灾异等资料,并把这些资料保存下来。二百多年之后,房玄龄等人编写《晋书》的时候,在太史局的老档案中找到了这条,并认为符合五行志收录的标准,所以原文缩写录入。

整个链条就是一个完整的行政文书处理流程,并非文人的创作。

李球案也用到了官府文书来兜底。令狐楚担任衢州刺史的时候亲自参与了这件事。令狐楚后来能够担任宰相,他的文章写得很好,奏章更是出了名。他是不会随便说话的人。李球案报告原文已经丢失了,但是段成式的《酉阳杂俎》中引用的时候明确地说是来自于令狐楚的《衢州信安县遇仙记》。段成式本人曾经做过秘书省校书郎、吉州刺史等职务,他的父亲段文昌也是宰相。他的书籍种类繁多,引用的文字也总是标明出处。

不把它们当作穿越的证据。就是把纸上的东西展开来看。中国古时候的地方行政体制对于人口失踪有比较完善的处理办法。失踪人员回来之后的询问笔录是有固定的格式:姓名、籍贯,失踪的时间和地点,归来后叙述自己的经过,沿途所见所闻,有没有证据。遇到时间不对的情况时,经办官员就会不断进行核实。核对的重点内容为失踪者所描述的衣服和服饰制度、货币形态以及语言词汇等。这些细节如果与失踪者所称的时间相符合的话,就会被详细地记载下来,并且作为“非妄言”证据附卷。

黄赟案卷中他对对方衣服材质说,“不是现在的纺织品。”他还提到对方使用的茶具并不是瓷器也不是陶器,庭院布局类似于汉代建筑,但是略有不同。上面的话我都记了下来。在李球案中,他对洞中的人的钱币进行了描述,“五铢钱而薄小”,令狐楚特意去找古代的钱币来进行比较,并最终确定这是汉末私人铸造的一种减重五铢。这些旁证在当时的人都认为可以证明当事人并没有胡编乱造。

记载就是硬道理。解释权归个人所有。

到这里的时候就要停下了。再继续就是附会、臆想了。黄赟们看到的是什么,去往了哪里,没有人能够给出一个大家都认可的结果。可以确定的一点是,在从东汉到唐末这段时间里,中国的各个地方行政档案中都出现了同一种类型的报告,其格式、措辞和处理流程都是完全一致的。这些报告被记载到正史中去,也被收录到类书中,还被地方志所转录。原作被历代战乱所毁坏,抄件、摘录还保存着。

一句话、几百年、流传下来。翻开那一页的人会愣住,然后合上书本,继续去做自己应该做的事情。山里的那条槐树路,谁走了进去谁就进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