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
填写表格或者被组织找去谈话,人事干部递过来一张空白的《干部履历表》或者《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登记表》。那上面几个栏目的边界,很多人其实一直没彻底弄明白过。不是说填错了,是填的时候自己心里嘀咕:这人到底算不算,填了有没有事,不填行不行。
家庭主要成员。这个概念在档案语境里指向非常具体。只包括三类人:配偶、父母(含继父母、养父母)、子女(含继子女、养子女)。兄弟姐妹不算。祖父母、外祖父母不算。叔伯姑姨舅更不算。早年有些基层单位把范围自行扩大,要求填报兄弟姐妹信息,那是土政策。正规档案工作规范里,家庭主要成员仅限配偶、父母、子女三项,一个不多一个不少。
父母这一栏碰到的情况最复杂。生父母、养父母、继父母,按实际共同生活或者抚养关系认定。生父母离异后未共同生活的一方,原则上仍属于家庭主要成员范畴,因为法律关系未解除。但填报时往往会加注“未共同生活”。去世的成员照填,括注“已故”。再婚家庭里,继父或继母如果与本人长期共同生活并形成抚养教育关系,必须填报。仅仅是配偶的父母,那是另一个概念,归入主要社会关系。
配偶这一栏没什么歧义。法律意义上的配偶,以登记为准。同居关系不填。离异后前配偶不再属于家庭成员,但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情况需在子女栏说明。子女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养子女、继子女。已成年的子女,即便独立生活,仍属于家庭主要成员,这个关系终身不变。子女关系不因年龄、婚姻、居住地变化而退出家庭成员范畴。
主要社会关系。这个口径比家庭成员宽。通常包括三类:一是岳父母或公婆;二是与本人关系密切的旁系血亲,主要指兄弟姐妹;三是其他对本人成长或生活有重大影响的人员,比如伯叔姑舅姨中那些实际承担过抚养责任的人。
岳父母公婆的填报是个容易踩雷的地方。很多人觉得配偶的父母跟自己没什么直接往来,或者关系一般,就不填。档案审核的标准是:只要婚姻关系存续,岳父母或公婆就自动进入主要社会关系范围。配偶的父母属于必须填报项,与感情好坏、往来频率无关。离异后再婚的,前配偶的父母不再属于主要社会关系,现任配偶的父母需要更新填报。
兄弟姐妹的情况稍微有点弹性。亲兄弟姐妹一般要求填报。堂兄弟姐妹、表兄弟姐妹通常不列入,除非存在特殊的抚养关系或经济往来。早年农村地区宗族观念较强的地方,有些表格会把堂兄弟也填进去,组织部门审核时往往会让本人重新确认并精简到亲兄弟姐妹。
其他社会关系人这个项目最容易让人犯难。标准表述是“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及社会交往人员”。什么叫关系密切?实际操作中的判断依据有几个:共同居住、经济上相互支持、政治上能够对本人产生影响。直白点说,就是你逢年过节要走动的那些亲戚里,除了爹妈岳父母和亲兄弟姐妹之外,对本人有过重大帮助、存在债务关系或者长期共同经营的亲属,比如当年供你读书的二舅、跟你合伙开店的表哥、帮你带了十年孩子的姨。
有些人担心填得太多惹麻烦,有些人担心填少了被说隐瞒。档案工作里有个不成文的惯例:拿不准的先填上,由组织部门去筛选。填了最多是信息冗余,不填可能被认定为“隐瞒不报”。
这里头还有一个冷知识。未成年人填报家庭主要成员时,监护人如果不是父母,而是祖父母、外祖父母或者其他亲属,那么这些监护人在档案处理中会被临时视为家庭主要成员对待。一旦本人成年,这个关系会自动调整回社会关系范畴。
有过一段特殊时期。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初,家庭成员的政审色彩比较浓。海外关系、被关押亲属、历史问题亲属,都是要专门写说明材料的。现在这些仍然是填报内容,但处理方式已经从政治审查转向了信息备案。填海外关系不影响干部提拔,不填被查出来反而影响诚信记录。
填表的时候字写清楚。父母的名字别写错别字。政治面貌一栏,“群众”也是政治面貌,别空着。工作单位写到具体部门,别光写个“某某公司”。已经退休的写“某某单位退休”,去世的写“已故”加时间。联系电话那一栏,写一个能打通的号码。这些细节档案审核的人都会看。
最后说一下界限问题。有些人问未婚妻或者未婚夫的父母算不算。法律上不算。没领证之前,对方父母不构成主要社会关系。订婚不是法律概念,档案表格里没有“准岳父母”这个栏目。同理,干爹干妈这种民间认亲关系,除非确实形成了抚养事实,否则不填。填报的标准始终跟着法律关系走,不跟着人情往来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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